(2015)商民初字第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拴紧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拴紧,郭换英,赵晓丽,李凯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49-2号原告李拴紧,住商水县。原告郭换英,住商水县。原告赵晓丽,住商水县。原告李凯乐,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勾深清,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熊东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科,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拴紧、郭换英、赵晓丽、李凯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拴紧、郭换英、赵晓丽、李凯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桂梅审 判 员 王发明审 判 员 王俊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曾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