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龙浩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浩,湖南省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龙浩,男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龙浩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予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湘劳人仲(2015)第66号调解书第二项的确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所有由被执行人湖南巨强微晶板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733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浩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湘劳人仲(2015)第66号调解书第二项所确认的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