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春花诉朱安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郭春花,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3号4区4排94号。被告朱安生,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3号4区4排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花诉被告朱安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花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协商和好,原告放弃离婚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薛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