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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春花诉朱安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郭春花,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3号4区4排94号。被告朱安生,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3号4区4排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花诉被告朱安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花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协商和好,原告放弃离婚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薛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