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种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种某。2015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种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被告人种某通过网上认识了一名自称“伙计”(又绰号“鱼计”)的男子,得知该男子贩卖冰毒后,被告人种某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与该男子约好时间地点,先后多次以每克200元的价格从该男子处购买冰毒。被告人种某除将一小部分冰毒自己吸食,其余冰毒均在高新区比亚迪汽车厂东门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卖给高某等人,非法获利2000余元。二、2015年5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种某乘坐出租车到长长安区郭杜街办郭北村高某家中,欲将冰毒卖给高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种某身上查获到随身携带的四小袋冰毒,经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5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种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提取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明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吸食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种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种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田秋玲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