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商应华与杜志伟、吴淑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应华,杜志伟,吴淑敏,杜志浩,张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651号原告商应华。被告杜志伟,成年。被告吴淑敏,成年。被告杜志浩,成年,、被告张晓,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424号原告商应华与被告杜志伟、吴淑敏、杜志浩、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杜志浩名下的证号为13××16和被告杜志伟名下的证号为13××51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