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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5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陕西屹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鑫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175号原告:陕西屹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曾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琰,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咏梅,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鑫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1号楼4层042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屹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屹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屹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屹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795元,退给原告陕西屹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