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游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轩、张蕴慧、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轩,张蕴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轩被执行人张蕴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轩、张蕴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三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轩、张蕴慧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3248114.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哩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