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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铜执补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关于陈春生申请执行大塅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铜执补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生,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公务员,住铜鼓县一小宿舍.被执行人:铜鼓县大塅镇人民政府。地址:大塅集镇。法定代表人:王闰春,系该镇镇长。组织机构代码:014755279.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00)铜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铜鼓县大塅镇人民政府已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铜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