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铜执补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关于陈春生申请执行大塅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铜执补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生,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公务员,住铜鼓县一小宿舍.被执行人:铜鼓县大塅镇人民政府。地址:大塅集镇。法定代表人:王闰春,系该镇镇长。组织机构代码:014755279.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00)铜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铜鼓县大塅镇人民政府已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铜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