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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再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王金来、王东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再终字第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诉人):陈红卫,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王金来,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诉人):王东东,男。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进营,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红卫与被上诉人王金来、王东东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8日作出(2013)汝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红卫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平检民(行)监(2014)4104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平民抗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汝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汝州市人民法院再审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汝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陈红卫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的受理费,本院受理后准予其二审案件受理费缓交至开庭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对上诉人陈红卫指定其在开庭前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陈红卫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上诉人陈红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二审依上述规定对该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陈红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平审判员  杨国山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谱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