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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乙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庆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