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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于建君、青岛诺千金贸易有限公司、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高翔,行长。被执行人于建君,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诺千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于建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伟,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恒丰银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建君、青岛诺千金贸易有限公司、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丰银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