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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侯加美与曹继明、张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加美,曹继明,张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侯加美。被告曹继明。被告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加美诉被告曹继明、张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加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继明、张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加美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加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侯加美负担。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程正好人民陪审员  周国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