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侯加美与曹继明、张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加美,曹继明,张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侯加美。被告曹继明。被告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加美诉被告曹继明、张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加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继明、张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加美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加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侯加美负担。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程正好人民陪审员 周国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