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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利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