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葛善章与庄全胜、江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善章,庄全胜,江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葛善章。委托代理人朱海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全胜,被告江广平。原告葛善章诉被告庄全胜、江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善章及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全胜、江广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善章诉称,被告庄全胜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当时约定月息2分,借期为一年,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庄全胜、江广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庄全胜向原告葛善章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葛善章现金25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两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葛善章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庄全胜借款的事实,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还款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但并无证据提供,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全胜、江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葛善章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庄全胜、江广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5950元。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翰韬第2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