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枣强县巨晟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耿其超、安兰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巨晟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耿其超,安兰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枣强县巨晟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东外环路,联系方式:1332308****法定代表人:回丙功,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其超。被告:安兰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巨晟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其超、安兰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枣强县巨晟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在休庭后取证据时,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3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67元,由原告枣强县巨晟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春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