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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6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荣兴与周建东、沈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兴,周建东,沈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6370号原告何荣兴。委托代理人罗钟亮,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东。被告沈汉才。原告何荣兴诉被告周建东、沈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由原告何荣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