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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廖新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新太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廖新太。委托代理人贾俊青,河北贾俊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廖新太因持有号码为30100051/23229093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行交通银行保定分行,出票人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收款人保定市中贸能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0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08月12日,票面金额200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公告尚未刊登,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新太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新太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廖新太负担。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