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廖新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新太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廖新太。委托代理人贾俊青,河北贾俊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廖新太因持有号码为30100051/23229093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行交通银行保定分行,出票人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收款人保定市中贸能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0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08月12日,票面金额200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公告尚未刊登,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新太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新太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廖新太负担。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