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隆巴元与杨胜伍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隆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龙峰担任记录,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介绍相识,1992年结婚,1993年1月7日、1995年9月10日生育两女杨某甲、杨某乙。1996年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达19年之久,被告亦未履行夫妻扶养、子女抚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隆某某为支持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二、2015年7月29日,证人杨某某、某某县某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言两份,拟证明1992年原、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两女杨某甲、杨某乙;另证明被告杨某某于1996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三、杨某甲、杨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1993年1月7日、1995年9月10日生育两女,现已成年。被告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未提出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经与原件核实,对证据一、三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两证人提出的证言证明内容一致,能客观反映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3年1月7日、1995年9月10日生育两女杨某甲、杨某乙。被告1996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杨某甲、杨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现已成年。另查明,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除生活必需品外无共同财产。2015年8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1992年以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原、被告双方已达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事实婚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1993年1月7日、1995年9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两女杨某甲、杨某乙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被告长期分居,被告未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的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形。对原告请求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杨某甲、杨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已成年,不具有限制性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杨某甲、杨某乙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无需分割的共同财产、债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向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峰附本判决书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意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