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东平抢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东平,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5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东平犯抢夺罪、抢劫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黄东平去到钦州市钦南区金海湾大街“江苏一建”工地宿舍内,将孔某床头的白色小米牌手机盗走。盗后,被告人黄东平欲逃离时被孔某、周某发觉并对其进行抓捕,被告人黄东平持牛百叶挥舞成胁孔等人,之后被制服。破案后,被盗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92元。被扣押牛百叶刀具为管制刀具。另查明,2015年4月30日,因被告人黄东平吸毒,公安机关遂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5月11日,因被告人黄东平的行为涉嫌犯抢劫罪,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黄东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东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和赃物的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购买手机发票、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拘留正,证人周某、单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被告人黄东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东平犯抢劫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东平并未劫取到财物,又未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认定被告人黄东平的行为犯罪状态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为吸毒持管制刀具实施涉案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及对他人人身危害性较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劫取的财物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且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黄东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东平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东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对被告人的罚金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陈明耀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世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