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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林守和、刘万军等288人诉大洼县临港经济区规划建设局信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林守和,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万军(上列二原告等288人推荐的代表人),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原告共计288人见附表)被告大洼县临港经济区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尤大力,该局局长。原告林守和、刘万军等288人为与被告大洼县临港经济区规划建设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守和、刘万军等288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守和、刘万军等288人负担。审 判 长  白利学审 判 员  毛永铁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郁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