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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守良与石玉彬、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守良,石玉彬,张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55号原告:金守良,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魏丽,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玉彬,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健,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西菜市。原告金守良诉被告石玉彬、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守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金守良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