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守良与石玉彬、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守良,石玉彬,张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55号原告:金守良,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魏丽,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玉彬,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健,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西菜市。原告金守良诉被告石玉彬、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守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金守良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