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史宪雷诉被执行人冯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宪雷,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567号申请人史宪雷,男,汉族,37岁,现住土右旗银利达汽车修理厂院内,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冯斌,男,汉族,成年,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建国街村委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宪雷诉被执行人冯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王锐强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