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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1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村民。被执行人焦某某,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村民。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某某(2015)旬邑执字第000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2)旬邑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2)旬邑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