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催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部、贺译贤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50号申请人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部,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法定代表人贺译贤。委托代理人张娟。申请人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XXXXX2,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持票人为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部,支付银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小寨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部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天津航天瑞莱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