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秉伟与余建喜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秉伟,余建喜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李秉伟,男,甘肃省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清泉(系李秉伟表弟),男,甘肃省西峰区人。特别代理。被告余建喜,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李秉伟与余建喜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秉伟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李秉伟负担。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