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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薛富贵诉范承良、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富贵,范承良,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364号原告薛富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范承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薛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薛富贵诉被告范承良、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0日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而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无法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情况,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无法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部退回。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