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诉赵锡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赵锡栋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206号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办。法定代表人:张明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锡栋,男,汉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锡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宁广铭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