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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汽车租赁行诉被告陈文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645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汽车租赁行负责人李红彦,职务经理。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茂水岸国际小区。委托代理人秦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君,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汽车租赁行诉被告陈文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汽车租赁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汽车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立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