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洪春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26号罪犯洪春平。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春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洪春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洪春平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洪春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洪春平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春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洪春平获得奖励分127分。在审理期间,该罪犯主动缴纳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春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春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