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恢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边保菊与边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保菊,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边保菊被执行人边超本院在执行边保菊诉边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兖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