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启秋与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2073号原告陈启秋,女,汉族,198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华。原告陈启秋与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启秋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启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