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天佳与张正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佳,张正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王天佳,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正鹏,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天佳与被告张正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天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天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天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王天佳承担。审 判 长  熊生平审 判 员  李英楠人民陪审员  曹天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