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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少贞、刘雅嘉、刘雅丽、刘雅英、刘志明、刘志辉与徐小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少贞,刘雅嘉,刘雅丽,刘雅英,刘志明,刘志辉,徐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罗少贞,女,汉族,现住:揭东县玉湖村汾上村。申请执行人刘雅嘉,女,汉族,现住:揭东县玉湖村汾上村。申请执行人刘雅丽,女,汉族,现住:揭东县玉湖村汾上村。申请执行人刘雅英,女,汉族,现住:揭东县玉湖村汾上村。申请执行人刘志明,男,汉族,现住:揭东县玉湖村汾上村。申请执行人刘志辉,男,汉族,现住:揭东县玉湖村汾上村。被执行人徐小新,男,汉族,现住:丰顺县汤坑镇石联村叶屋埔。罗少贞、刘雅嘉、刘雅丽、刘雅英、刘志明、刘志辉与徐小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梅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罗少贞、刘雅嘉、刘雅丽、刘雅英、刘志明、刘志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6651.37元,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后不再支付,现仍有21500元未赔偿,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查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县法执恢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顺  红审判员 张  淼  云审判员 黄  福  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艳妮(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