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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闻华。被告:刘某。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赛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