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亮与四川宸嘉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亮,四川宸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徐亮,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四川宸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成佳。徐亮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宸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1600万元。执行中,经本院调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宸嘉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徐亮书面提出同意该案终止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宸嘉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宸嘉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徐亮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