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淮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淮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51号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7-商1,组织机构代码:66892231-2。法定代表人周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洋,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淮铭,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淮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