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39号原告:韦某,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奉继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在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