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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培良与周学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良,周学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333号原告:王培良。被告:周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良与被告周学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学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培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良负担。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