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民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许新彩、杨凤奇诉黄丕梅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丕梅,许新彩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丕梅。委托代理人周子熙,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新彩。委托代理人杨光银(许新彩次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金赢,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黄丕梅因与被上诉人杨凤奇、许新彩不当得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云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丕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子熙,被上诉人许新彩的委托代理人杨光银、周金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鸿武审判员 李红忠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红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