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