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崇发与兰志平、朱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发,兰志平,朱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崇发,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兰志平,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朱雅丽,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崇发与被告兰志平、朱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崇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崇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崇发负担。审判员 孙宜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世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