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余国安与郝立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安,郝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余国安,农民。被执行人郝立祥,农民。本院在执行余国安诉郝立祥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