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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明利诉李维峰、胡俊孚、胡建辉、曲希成民间借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利,李维峰,胡俊孚,胡建辉,曲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815号原告:韩明利。被告:李维峰。被告:胡俊孚。被告:胡建辉。被告:曲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利与被告李维峰、胡俊孚、胡建辉、曲希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明利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维峰、胡俊孚、胡建辉、曲希成名下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维峰、胡俊孚、胡建辉、曲希成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