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蔡高峰与巨野县王寨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高峰,巨野县王寨村民委员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86号原告蔡高峰,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史同杰,巨野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巨野县王寨村民委员,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理人王方军,该村委会主任。本案在审理原告蔡高峰诉被告巨野县王寨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高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