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吕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7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3月19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来到本市雁塔区河东村北口,见被害人屈某独自一人在此行走,遂尾随其后,用手捂住屈某嘴巴将其按倒在地,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其进行威胁,抢走其单肩挎包一个,拿走包内步步高手机一部、现金20.5元。在逃离过程中被屈某乘坐出租车追上,出租车司机报警,民警当日将吕某抓获,当场查获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破案后,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判处吕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并没有用刀威胁被害人,且在其身上查获的被害人财物系其盗窃而来。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来到本市雁塔区河东村北口,见被害人屈某独自一人在此行走,遂尾随其后,用手捂住屈某嘴巴将其按倒在地,抢走其单肩挎包一个,拿走包内步步高手机一部、现金20.5元。在逃离过程中被屈某乘坐出租车追上,出租车司机报警,民警当日将吕某抓获,当场查获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破案后,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15日,被害人屈某报警称当日凌晨3时许,其步行至雁塔区河东村北口时,从其身后窜出一男子,用手将其嘴巴捂住将其按倒在地,强行将其包内的VIVO牌手机一部、现金20余元及一把水果刀抢走,后该男子准备逃离,被一出租车司机拦截并报警。后民警在雁塔区西辛庄路口将该男子抓获。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吕某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抓获经过证明:民警于2015年2月15日4时许,在本市雁塔区鱼斗路东口城管执法亭将被告人吕某抓获。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在被告人吕某身上提取到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16张面值为1元、9张面值为5角的人民币共计20.5元及白色小刀一把。其中步步高手机及人民币系被害人屈某所有,均已发还。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证明、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吕某系冰毒吸食人员。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屈某(女,25岁)称,2015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她下班回家走到本市鱼化寨时发现一名男子跟着她,她加快了脚步,那个人也跟着加快了脚步,等她走到河东村口时那名男子突然从后面冲上来用手捂住她的嘴巴把她按到地上,用他的脚把她身体压住,抢她挎在左胳膊上的包,抢走之后男子将她包里翻开,把包内所有东西扔在地上,抢走包里的手机、钱和一把水果刀之后迅速跑开。其中被抢的现金在她钱包的夹层放着。她赶快把地上的包和钥匙、手表、公交卡等其他物品捡起并追赶那名男子,并要求男子返还她的手机,男子拒绝归还并逃离。她看到旁边有一辆出租车就叫出租车司机帮忙报警,出租车司机让她先上车,她就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司机带着她追那名男子但没有追上人。然后司机就带着她在周围转了几圈,等他们转回河东村口时,看见抢她的男子在路边挡出租车,司机让她把头低下然后把车开过去,那个抢她的人上车后给司机说要去钟楼,司机将车开到旁边的城管执法车旁并停车,此时抢她的人伺机逃跑,被出租车司机和执法亭里的城管制服。城管将该名男子控制在岗亭内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与出租车司机一起将该名男子带至鱼斗路派出所。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男,33岁)称其是某出租车公司陕A×××××出租车的夜班司机。2015年2月15日凌晨3时10分左右,他在富裕路河东村口北边看见一名女孩和一名男子在路边拉扯,他就把车停在了旁边,女孩儿让他报警,说是有人抢她,那名男子一下就朝西跑了。等女孩儿上车后,他开车追那名男子,那男子见他在后面追就掉头向东跑了。等他掉头后已经不见那个男子的人影了。他和那个女孩儿找了一会儿,突然在富裕路边发现那名男子在打车,他就让车上的女孩儿低下头,那个男子没有注意就上车坐到后排座位上,说是去钟楼。车开动后,他对那名男子说让他把东西还给那个女孩儿,那名男子才发现被害人也在车上。男子从后排就把手机和钱递给了女孩儿。这时车开到了科技路西口十字,他看见南边有个执法亭,就把车开了过去并把车停在执法亭旁边。那名男子打开车门准备跑,他上前把男子拉住带到执法亭门口,里面的城管出来了解情况之后就把该男子锁在执法亭里后报警。该男子身高168公分左右,上身穿一件红色夹克,下身穿黑色裤子,长头发,中等身材。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吕某称2015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他在鱼化寨路上走着,看见前面一个女孩儿一个人在路上走着,就起了歹意,趁女子不注意突然冲上去捂住女子的嘴,把女子压在地上,勒住女子的脖子抢走女子随身携带的包。包里除了现金、手机、水果刀之外还有公交卡、钥匙等物。他拿走包里的一部手机,十几块钱零钱和一把水果刀,水果刀他扔了,他把包内其他东西扔在地上就跑。女孩儿跟着他让他返还手机他说不行然后就逃离了。他看到身后有一辆出租车就上去了,上车之后出租车司机让他把手机还给那个女孩儿,他才发现他刚才抢的女孩儿也坐在出租车的前排,然后出租车司机就开车把他拉到了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屈某辨认出吕某就是抢劫她的人;证人王某辨认出吕某就是抢劫被害人的人;被告人辨认出雁塔区丈八北路和鱼斗路丁字路口附近就是其实施抢劫的地方,辨认出雁塔区丈八北路和鱼斗路丁字路口西北角的城管执法亭就是其被抓获的地方;辨认出一个黑色底色,上印有桃红色心形图案的包就是其抢来的包;辨认出一部带有蓝色手机壳的步步高VIVO牌手机及16张一元面值、9张五角面值的现金就是其抢来的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步步高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持刀威胁一节,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辩称其系盗窃而非抢劫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某采用捂住被害人嘴巴并将其按倒在地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并抢走包内步步高VIVO牌手机一部、现金20.5元,其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本案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家琪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