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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与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633号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江阴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乙权,该公司员工。被告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井头街。法定代表人吴继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江苏省方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迪锋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