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詹德富、商显峰、商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詹德富,商显峰,商昆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汝南信用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新城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法定代理人张磊,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向东,该信用社职员。被告詹德富,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商显峰,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商昆明,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詹德富、商显峰、商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詹德富、商显峰、商昆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保利审 判 员 秦献忠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