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友杰与陈世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杰,陈世达,李春海,郑立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吴友杰,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张玲,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达,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第三人李春海,男,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第三人郑立杰,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友杰与被告陈世达、第三人李春海、第三人郑立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友杰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吴惠珍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