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恩广与陈开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恩广,陈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77-2号原告:胡恩广,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苏刚,系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开富,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77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胡恩广申请解除对陈开富所有的皖D×××××白色吉普越野车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开富所有的皖D×××××白色吉普越野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