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邓某甲、曾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先锋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5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6日被逮捕,2015年6月25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曾某甲,男,196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白沿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5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6日被逮捕,2015年6月25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某甲,男,1961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61********,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白沿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5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曾某甲、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曾某甲、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邓某甲、曾某甲在平江县长寿镇长寿大道邓某甲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先后使用abc09、abc099、abc05等代理账号在名为“金峰”、“6688”的两个地下六合彩投注赌博网站上发展,接受曾某乙、易慧勇、兰志灵、郑跃辉、“大毛”(均已追诉)等五名下线会员以及余某、吴某乙、李想华等码民的投注,累计接受的码单投注金额总为118万余元,并通过上述两个赌博网站将码单上报给其上线邓某乙(另案处理)。2015年4月28日至5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占股10%的比例加入到被告人邓某甲、曾某甲网络赌博活动中,在此期间三人接受下线码单约30万元。案发后,侦察机关已追缴被告人邓某甲违法所得29000元,追缴被告人曾某甲违法所得30000元,追缴被告人吴某甲违法所得30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网页截图等书证;证人邓某乙、曾某乙、余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查获的电脑及其他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曾某甲、吴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络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甲、曾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吴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曾某甲、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曾某甲、吴某甲能主动缴纳罚金,并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结合被告人邓某甲、曾某甲、吴某甲的平时表现和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邓某甲、曾某甲、吴某甲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冉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邹群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